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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贷款、科研、捐赠、自筹等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活动,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工程和服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项目的具体品目名称同《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第五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吉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从其规定。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凡总额或批量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按程序上报吉林省财政厅采购办公室审批后,根据其审批意见组织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凡使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的,均应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七条 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高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和高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原则上实行校内公开招标采购,且以委托代理招标为主。确因客观原因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报采购办公室(中心)审批。教科研项目经费可采用公开询价采购。

第八条 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询价采购,公开询价时由采购部门、资产管理处人员组成公开询价小组进行公开询价评定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不用进行公开询价。

第九条 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部门自行采购,实行公开询价采购,公开询价时由采购部门至少3人组成公开询价小组(必须含部门负责人)进行公开询价评定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不用进行公开询价。

第十条 1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部门自行采购,采购方式不限。采购的行政办公类通用设备及家具按《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用类货物,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等,优先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按《通化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资产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处、教务处、科研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

(一)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组织学校的采购活动;

(三)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四)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中心),设在资产管理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采购办公室(中心)是学校采购活动的唯一组织实施部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 采购部门职责:

(一)项目采购的前期考察和论证

(二)编制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必要时建议采购方式;

(三)招标采购的项目需组织询价或工程量清单审计,确定招标控制价;

(四)编制采购文件(资格、技术要求部分,综合打分评标编制打分指标);

(五)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答疑,维修类及工程类的现场指导;

(六)采购部门负责人或具体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参加评标;

(七)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

)负责接货物、采购验收

(九)负责固定资产入账、付款

第十三条 采购办公室(中心)职责

(一)组织审核或审核采购计划中的相关内容(主要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上级要求,招标控制价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的上报(即技术参数及要求);

(三)发布学校采购公告;

(四)审核学校采购文件;

(五)接受报名、初步审查资质,发送学校采购文件;

(六)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等过程;

(七)组织校内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八)组织公开招标以外采购形式的实施;

(九)组织货物接收、验收、入账;

(十)负责采购过程管理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省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学校采购办公室(中心)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学校采购办公室(中心)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批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申明理由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公开询价、电子商城采购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学校主要采购方式,按《通化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公开招标后只有唯一供应商投标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公开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二)采购额度较低。

第二十 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可以依照通化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电子商场采购:

(一)采购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用类货物,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等;

(二)通过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成本高;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 采购程序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批,采购计划申请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资金支付等。

第二十 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批。采购预算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同时编报采购预算。  

(一)计划财务处每年下达编制预算通知和样本,学校各部门开始拟定下一年度项目,经充分调研、论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涉及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同时编报采购预算;

(二)学校各部门将项目采购预算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整理汇总后组织项目预算论证,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通过后上报教育厅、财政厅核定;

(三)各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采购意向公告。为提高项目采购的透明度,计划财务处向采购部门下达项目预算同时,向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中心)通报项目立项情况,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中心)在网上发布采购意向公告。

第二十 采购计划申请和审批。采购预算经学校批复后,政府采购预算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项目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报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中心)审核,政府采购计划还需报省财政厅采购工作办公室审批。  

(一)编制采购计划时,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规格及技术要求、采购价格等具体内容,并符合下述要求:

1.项目和资金符合采购预算;

2.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3.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与采购预算吻合;

4.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有效衔接。  

(二)省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填报《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采购审批表》、《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采购询价报告单》(公开询价采购不需要填报此表)、《通化师范学院货物(服务)技术参数及要求呈报表》、《项目采购党政联席会议记录》5万元以下不需要填报此表)、《项目招标填报表》(公开询价采购不需要填报此表)等,采购工作办公室(中心)审批组织采购;省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审定采购控制价,填报《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采购审批表》、《项目采购党政联席会议记录》、《项目招标填报表》等,采购工作办公室(中心)审批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形式的确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到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根据确定的采购形式,应遵循下列相应的程序:

(一)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按《通化师范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采取校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按《通化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原则上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第十九条(一)款情形允许确定两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或综合评定最优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采取公开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公开询价小组。学校集中公开询价采购的,公开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资产管理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部门公开询价采购的,公开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公开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网上发布公开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公开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发布公开询价公告,公告期1至3天,具体天数根据项目紧急程度确定,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的详细内容、报价时限、供货期、付款方式等,但不得对供应商资质有超出采购内容的特别要求

3.询价参与公开询价的合格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2家,公开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两次公告只有唯一供应商报名的,由公开询价小组与供应商议价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公开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网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所有供应商报价结果、最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等

5.询价过程记录。采购部门负责填报《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采购结果填报单》,供应商报价表附后作为佐证材料一同作为资金结算时的必备单据。

(五)电子商场采购的,采购部门提出需求,采购办公室(中心)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比价、议价,填报《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采购结果填报单》采购订单附后作为佐证材料,一同作为资金结算时的必备单据。

三十条 预中标或预成交的供应商应在校园网上公示1天,无疑义确定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采购合同的订立。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采购工作办公室批复的招标公司)出具正规合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协商订立合同,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审批表》,相关部门或人员签批后方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如追加的采购金额在项目资金预算范围内的,由采购部门提供追加理由和相关依据,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一般情况下,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经批准追加的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应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 采购验收遵循“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处和采购部门共同负责采购验收,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验收,采购部门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采购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工程类项目验收由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使用部门和监理方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验收由采购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等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货物类项目验收内容分为外观验收、数量验收、试运行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等;服务类项目验收内容主要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工程类项目验收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等,重大工程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检验收。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资金结算由采购部门的经办人及负责人、主管校长、主管财务校长、校长签字审批,按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四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采购办公室(中心)为答复询问、回答质疑、处理投诉的责任单位。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

条 在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三)采购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五)项目管理或使用部门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采购秘密,影响公平竞争的;

(七)采购过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采购工作人员、项目管理或使用部门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

(二)评委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

(三)评标的过程;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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