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03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各类招标活动,采购办公室(中心)负责全校具体招标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按《通化师范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校内招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部门按《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二)项目部门编制和上报招标文件;
(三)采购办公室(中心)审核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公告,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采购中心接受报名、初审资质、发送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项目部门负责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六)由采购办公室(中心)召集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七)采购办公室(中心)组织开标、评标,确定预中标人;
(八)预中标人在网上公示无疑议,采购中心代表学校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项目部门草拟合同文本,按规定程序签署合同;
(十)采购中心整理、归档招标材料。
第五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会议全程录像存档,存档期限至中标公示截止日期。
第六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等;
(三)招标方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四)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必须在校园网上至少公告5个工作日征集投标人,特殊情况经采购办公定室(中心)批准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可采用有标底、无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或限额招标的方法,个别零星维修工程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法。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宣布监标、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四)由投标人代表与监督员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核查结果;
(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唱标,由监督人监标;
(六)投标人离场,评委开始评标;
(七)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纪律;
(八)评委会专家对投标人资质证件进行审验;
(九)评委就有关情况对投标人进行询问;
(十)评委认真评审,推荐预中标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评标委员会由项目部门代表,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部门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专家由采购办公室(中心)召集相关专家组成;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由采购办公室(中心)另行召集替代人员。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和评标标准、方法及应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予以废标,待情况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人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投标人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结束后需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凡招标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项目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通化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要求的审签程序,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备采购办公室(中心)存档。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中标人。
第十八条 采购过程相关文件须备案存档,保存期限为十五年,备案文件包括:
(一)《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采购审批表》
(二)《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采购询价报告单》(工程维修类除外)
(三)《通化师范学院货物(服务)技术参数及要求呈报表》(工程维修类除外)
(四)《项目采购党政联席会议记录》
(五)招标公告(网站截图)
(六)招标书(空白处项目部门盖章,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监督人登记表
(八)开标活动监督结论
(九)评标活动监督结论
(十)评委签到表
(十一)投标人代表签到及递交投标文件登记表
(十二)密封情况检验结果表
(十三)投标文件审查表
(十四)现场唱标记录表
(十五)招标(采购)结果填报单(报销凭证)
(十六)预中标结果公示(网站截图)
(十七)中标通知书
(十八)合同
(十九)验收单
(二十)投标文件
(二十一)评标打分表(仅限综合打分评标法)
(二十二)质疑答复
(二十三)投诉处理决定
(二十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