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0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活动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
第三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被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遴选申请;
(四)接受遴选申请人提交的遴选申请;
(五)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
(六)对遴选申请进行评审;
(七)对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八)采购办公室(中心)对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确定进入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单。
第六条 学校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在校园网上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要求、业务范围要求;
(二)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遴选申请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遴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遴选申请递交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接受其遴选申请:
(一)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遴选申请的。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评审由相关专家、采购办公室(中心)、审计处的代表共五人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和考察。
第九条 对遴选申请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业绩、代理方案、报价、有关承诺等。
第十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采购办公室(中心)按照评审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由项目部门牵头,联合采购办公室(中心)、审计处,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填报《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记录单》存档。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项目部门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委托代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一)办理报建及备案手续;
(二)代拟和发布招标公告;
(三)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
(四)协助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协助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和评标;
(八)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办理中标公示、协助签订合同;
(十)建立健全开标、评标档案,递交采购办公室(中心)存档。
(十一)与学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与代理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四)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或超越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实施代理;
(五)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不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实施代理;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不接受学校委派的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九)接受监督检查或汇报工作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十)篡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成果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的所有信息或签订的文件,需经学校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能进入下一个工作程序;
(二)资格预审(包括验证原件)。由学校委派的代表和从省(或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工作,形成资格预审材料;
(三)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项目部门汇报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至资格预审阶段的工作情况,项目部门确定入围投标人;
(四)评标。由学校委派的代表和从省(或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形成评标报告;
(五)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项目部门汇报从发布招标文件至评标阶段的工作情况,项目部门确定中标人;
(六)与学校约定的其他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地保存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资料和文件,并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文献存档的要求,为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采购办公室(中心)对招标相关材料进行监督审查,确定招标、投标过程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和处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作结束后,采购办公室(中心)对其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合格的继续留用,其他情况按下述条款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七条(一)、(二)、(三)情形之一的,从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除名;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代理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从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除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