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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5

通化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各类招标活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具体招标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按《通化师范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校内招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购部门按《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二)采购部门编制和上报招标文件主要技术参数;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公告,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接受报名、初审资质、发送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采购部门负责招标答疑和踏现场;

(六)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召集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开标、评标,确定预中标人;

(八)预中标人在网上公示无疑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采购部门草拟合同文本,按规定程序签署合同;

(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整理、归档招标材料。

第五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会议全程录像存档,存档期限至中标公示截止

日期。

第六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等;

(三)招标方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四)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必须在校园网上至少公告5个工作日征集投标人。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必须在校园网上至少公告5个工作日征集投标人。

第九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可采用有标底、无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或限额招标的方法,个别零星维修工程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法。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  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宣布监标、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四)由投标人代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核查结果;

(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唱标;

(六)投标人离场,评委开始评标;

(七)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纪律;

(八)评委会专家对投标人资质证件进行审验;

(九)评委就有关情况对投标人进行询问;

(十)评委认真评审,推荐预中标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代表,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部门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专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召集相关专家组成;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另行召集替代人员。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和评标标准、方法及应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予以废标,待情况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人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投标人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结束后需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

日。

第十七条  凡招标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采购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通化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要求的审签程序,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中标人。

第十八条  采购过程相关文件须备案存档,保存期限为十五年,备案文件包括:

(一)《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采购审批表》

(二)《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采购询价报告单》(工程维修类除外)

(三)《通化师范学院货物(服务)技术参数及要求呈报表》(工程维修类  除外)

(四)《项目采购党政联席会议记录》

(五)招标公告(网站截图)

(六)招标文件

(七)评委签到表

(八)投标人代表签到及递交投标文件登记表

(九)密封情况检验结果表

(十)投标文件审查表

(十一)现场唱标记录

(十二)招标(采购)结果填报单 

(十三)预中标结果公示(网站截图)

(十四)中标通知书

(十五)合同

(十六)验收单

(十七)投标文件

(十八)评标打分表(仅限综合打分评标法) 

(十九)质疑答复

(二十)投诉处理决定

(二十一)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学校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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