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5通化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正式运行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294号)文件要求,为促进采购与互联网深度整合,有效提高采购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的范围主要为通用类货物,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等。
第三条 采购人应根据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同一政府采购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0-50万元,不含 50万元)的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商城进行采购。
第四条 采购人使用学校各类预算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的通用类货物时,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电子商城商品价格为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价格对比、协 商议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城没有的商品和相同商品在其他销售渠道价格更低的,可从其他渠道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电子商城商品搜索记录或价格截屏。通过其他渠道采购的情形,按《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电子商城商品搜索记录或价格截屏由采购人直接访问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www.ccgp-jilin.gov.cn),在吉林省本级搜索比价并进行截屏,自行打印后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第七条 不通过电子商城查询比价,采购本办法规定的通用类货物,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第八条 超过3万元(含3万)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须向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专有账号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确定电子商城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收到订单商品后,应按照采购订单的约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采购响应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订单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十条 采购人应于支付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通过电子商城直接下达采购订单采购的,不受《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对招标、询价等规定限制,不用再进行招标和询价采购,采购计划申请和审批仍按《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学校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