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20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凡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资产管理处;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和公安部门。
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第四条 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确认可不予赔偿。
1.因正常实验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第五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的;
3.己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确认确属外盗的。
4.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且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者,可适当减免赔偿额度。
第六条 赔偿价值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比例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按比例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设备,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第七条 赔偿比例。
1.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负担。赔偿比例为:修复费用小于1000元,赔偿30%;1000——5000元,赔偿300元+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的15%;5000元及以上,赔偿900元+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10%;
2.设备发生丢失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及所在单位共同负担。赔偿比例为:在设备损坏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加收责任人(或管理者)设备原值5%的罚款,所在单位赔偿设备原值的20%—50%。因管理不善且无任何理由造成设备丢失,应由个人及所在单位全额赔偿;
3.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
第八条 发生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后,使用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管理处,同时迅速查明损坏丢失的情况和原因。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
设备损坏或丢失造成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资产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部门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条行政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参照此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