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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20

第一条  为坚持勤俭办学原则,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08]314号)、《吉林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属各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吉财国资〔2018〕48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有形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条件 

(一)使用期限已满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三)已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有安全危害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过高的。 

(六)由于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被盗、丢失、损坏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理后。 

(七)因国家标准或教学、科研等任务变化,已不适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它用,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的确定 

(一)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报废,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执行,专用办公设备报废暂参照通用办公设备有关要求执行。 

(二)专用设备报废具体年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三)无参考标准但使用年报较长且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市场型号淘汰等专用设备报废,委托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房屋构筑物、土地的处置需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说明处置原因。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使用部门资产处置申请,审核通过后按处置资产明细回收资产,对需要进行鉴定的组织资产处置鉴定。 

(三)学校固定资产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产管理处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填报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处置资产明细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账务处、审计处、纪检办公室(监察处)和学校法人审核并签章(签字)确认。 

(五)委托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六)对处置资产通过公开招标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七)资产处置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请求文件、会议纪要、公示、公示说明、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处置资产明细表、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公开招标公示,中标材料、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第七条  资产处置账务及收入的管理 

(一)凭据资产处置备案或上级批复文件等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已处置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同步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报资产处置结果,确保账实相符。 

(二)处置资产取得的收益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资金)主管处备案后,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建立资产处置年度报告制度 

资产管理处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学校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省教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自主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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