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低值耐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5通化师范学院低值耐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低值耐耗品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低值耐耗品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购置的单价在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均属低值耐耗品,适用本办法。如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和量具;低值电子类用品;低值文艺、体育器材;低值家具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低值耐耗品的购置、建账、使用和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低值耐耗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低值耐耗品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低值耐耗品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职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低值耐耗品账目,并负责总账管理;
(二)负责低值耐耗品日常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指导使用部门做好归口管理的低值耐耗品报废处置工作。
第六条 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或使用的低值耐耗品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低值耐耗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低值耐耗品管理实施细则;
(二)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明确低值耐耗品使用、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其在物品管理和使用中的责任;
(四)负责本部门低值耐耗品的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物品管理账目,定期进行帐、物核查,做到帐实相符;
(六)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负责本部门的低值耐耗品报废报损处置工作。
第三章 购置、使用、报废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部门低值耐耗品的年度需求计划。学校授权使用部门自主购置低值耐耗品。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资,各使用部门必须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并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或人为原因等造成自燃、爆炸事故。
第九条 使用期限已满且不能正常使用的低值耐耗品可申请报废,处置程序同《通化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学校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