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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5

通化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勤俭办学原则,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及《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吉财资〔20221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有形、无形经济资源总和。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无形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条件

(一)使用期限已满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三)已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有安全危害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过高的;

(六)由于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被盗、丢失、损坏的,责任者已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理的;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年限标准的确定

(一)办公设备家具报废,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执行;

(二)无参考标准但使用年限较长且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市场型号淘汰等国有资产报废,委托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房屋构筑物、车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其他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说明处置原因;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使用部门资产处置申请,审核通过后按处置资产明细回收资产,对需要进行鉴定的组织开展资产处置鉴定;

(三)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常委会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审核;

(四)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和学校法人审核并签章(签字)确认;

(五)委托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六)对处置资产通过公开招标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七)资产处置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请求文件、会议纪要、公示、公示说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公开招标公示、中标材料、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账务及收入的管理

(一)凭据资产处置备案或上级批复文件等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已处置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同步在智慧资产管理平台提报资产处置结果,确保账实相符;

(二)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资金)主管处备案后,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年度报告制度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110日前将上一年度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省教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自主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学校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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