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5通化师范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学校设备的完好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维修工作实行学校和使用部门二级负责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设备维修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设备检测维修计划;
(二)拟定设备维修经费预算并对维修经费进行使用管理;
(三)落实设备的维修方案,实行设备技术维修的受理、审核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健全设备的技术维修登记和统计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是设备维修工作的二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设备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拟定部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维修计划;
(二)负责设备维修、报修、报损、报废的申报工作;
(三)参与设备维修和维修质量验收工作;
(四)进行设备的使用状况、检测维修登记或记录。
第四条 维修经费预算按学校项目预算要求,每年年底由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设备状况,拟定维护保养及检测维修计划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各部门维修计划、全校各类设备情况、各类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检测维修工作预案等,结合当年设备维修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定次年的设备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五条 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第六条 维修经费使用坚持教学、科研优先原则,效益最大化原则,保障重点原则。
第七条 对主要从事对外服务业务和经费承包部门的设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使用部门自行承担。对不承担教学和行政办公任务,具有专项科研经费支持的专业设备,其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费用应从对应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维修费用超过1万元的应纳入年度预算,未纳入年度预算的突发性大宗维修项目,应先报维护申请和预算,待批准后按《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实施。
第九条 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及时维修,没有维修能力需要外修的,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维修申请,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维修或授权使用部门组织维修。
第十条 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可通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直接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一般要聘请生产厂商或请专家进行维护。
第十二条 维修需要由学校提供材料或配件的,由申请维修部门提出计划, 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安排购置。
第十三条 设备维修结束后,申请维修部门需组织人员验收,验收人须在《通化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由于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使用部门必须查明原因,按照《通化师范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认定后,办理报废。
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人员要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电器要定期通电、通风、除尘;非电器要定期通风、除尘;金属仪器要除尘、涂油、防腐、防变形。
第十七条 进口设备维修,更换的旧部件须保管好,待海关部门检验批准后进行报废。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详细填写维修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学校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