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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发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25

通化师范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由使用单位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以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为原则,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工作,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维护,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放共享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开放共享工作正常运行,建立学校、学院、机组(实体测试平台)三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教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吉林省有关政策要求,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结果;

(四)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入网审核及管理;

(四)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备案;

(五)组织开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院级单位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由院长负主责、1名副院长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队伍建设;

(三)对本单位大型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拟定仪器设备测试服务收费标准;

(四)负责汇总加入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清单(名称、品牌、型号、基本配置、存放地、设备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收费标准等),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负责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  机组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单元和服务主体,由具有分析测试和前处理等功能的配套设备组成,并配备机组负责人及实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开展分析测试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使用安全等;

(二)制定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接受并审核仪器设备的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

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

(四)负责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记录(包括运行项目、使用机时、操作人员、成本核算等);

(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开放共享范围

第九条  全校所有直接用于教学和科研、单价或成套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可加入开放共享管理。

(一)单价或成套总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加入开放共享,如不加入,须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价或成套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开放共享;

(三)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外,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四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设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学院负责利用共享平台开展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大型仪器设备首先应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任何类型的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项目,学校计划安排的实验项目不属于开放共享的范畴;

(二)大型仪器设备应该申请面向全校开放共享,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应优先确保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使用,校内其他单位按申请先后顺序使用,在满足本校使用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对校外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加入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机组应当热情为用户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正当的测试要求;及时整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原则,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以大型设备的运行成本补偿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一)凡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具体收费标准执行;

(二)凡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共享学院根据成本补偿原则,合理计算材料、消耗、水、电、人力等拟定收费标准,由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并作为指导价格由共享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正常教学任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收取费用;对校内科工作和对外服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均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预约使用大型设备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者为校外的,按照横向课题管理;使用者为校内的,应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费后,开展仪器开放共享事宜。

 

第六章  共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九条  凡由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共享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资金全部用于共享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实验室建设、耗材及药品的采购和小型配套设备购置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共享资金的管理和具体分配。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考核

领导小组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服务机时、服务质量及水平、功能开发等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提交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为学校的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各学院综合绩效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奖惩

(一)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学校建立激励机制,以促进平台可持续发展。通过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和培训,举办高端仪器设备学术讲座等措施,全面提高实验室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整体水平;

(二)对未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私自承接测试任务,收取大型仪器设备测试费用的共享单位,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无故拒绝校内外各单位及用户测试申请的共享单位,学校将依据情况通报批评;

(四)对无故取消实验预约的校内、外用户,扰乱共享平台运行秩序者,视情况将其账户拉入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制定的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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