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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5

通化师范学院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设备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进行,提高设备管理工作的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在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校设备的采购供应、维修管理、调剂使用、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的考核。各院(部、处、中心)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备分类

(一)依据设备的用途分为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二)依据设备的价值分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普通设备和低值设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000元(含1000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为普通设备,200元(含200元)-1000元(不含1000元)为低值设备。

第四条  设备购置计划

设备购置计划原则上以项目形式进行专门申报,专项预算外的设备购置计划分为教学设备购置计划、重点学科设备购置计划、行政设备购置计划。其中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由教务处制定;重点学科设备购置计划由科研处制定;行政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

一般程序:

(一)原则上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经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审,报计划财务处进行预算审批;

(二)编制设备购置计划时需填报《通化师范学院设备购置计划表》;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买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其论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的运行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五条  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应遵守的原则

(一)先基础、后专业的原则。在保证基础课设备需求基础上,设备投资重点转向专业课实验室。

(二)资金相对集中使用的原则。制定年度设备计划要集中使用资金,尽量使订购的设备完整配套,形成实验能力。

(三)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确保重点实验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建设速度,尽快形成实验和科研能力。

(四)效益原则。计划购置的设备必须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投资效益。

(五)限额配备原则。行政办公设备按《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要求配备,不得超额超标配备。

第六条  设备购置计划的追加和变更

(一)设备购置计划具有严肃性和科学性,已经批准就不得随意变动;

(二)因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急需的专用设备或数量较多的一般设备,需要追加、变更设备购置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执行。

第七条  计划外设备的申请

在设备购置计划外,因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急需的一般设备且数量较少,填报《通化师范学院设备、家具申请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从库存或闲置设备中调拨。

第八条  设备的采购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制定年度设备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设备的采购要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设备的验收按《通化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验收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备的自制和改制

(一)凡需要自己研制的教学或科研仪器设备(包括自己设计自己加工或自己设计外加工等),都需要在编报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计划的同时编报,制作费用从相关的仪器设备经费中支付;

(二)完好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拆改他用。如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可以利用报废的、将要淘汰更新的、原功能不完善的、多年积压闲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改制,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十一条  设备的管理

(一)设备应实行专人管理,人员要经过培训,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使用部门要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及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对所管设备定期盘点、清查,并将盘盈、盘亏结果及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一般由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应任意更换或调动,如确需工作调动,应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其职责为:

1.性能和测试实验技术,承担服务性分析测试和教学科研任务;

2.负责设备日常使用与维护,解决技术问题,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定期(每学期)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鉴定;

3.安排设备使用计划,做好使用记录;

4.对其他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用指导;

5.认真贯彻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

(五)低值设备管理按照《通化师范学院低值耐耗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的维修

按《通化师范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

按《通化师范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

按《通化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学校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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