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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5

通化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更好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13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有形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账、调配、处置、清查、统计报表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资产和财务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讨论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审核、统计等管理;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损坏、报废的审批和处理;

6.负责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计划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维修保养,参与基建竣工验收;

7.对学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院、处、所、室等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二)配备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的在职职工作为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并将资产管理工作纳入人员岗位职责;

(三)对本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权、保养权、维修权,有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

(四)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入账、使用保管、增减变动、调剂调拨、信息维护等管理,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

(五)根据要求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总额2000元及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办公室(楼)、宿舍、食堂、车库、档案馆、活动室、围墙、桥梁、雕塑等房屋和构筑物;

(二)设备,指信息化设备、办公设备、通信设备以及机械电气设备等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三)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四)图书和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档案馆的图书档案资料等;

(五)家具和用具,指办公家具、工具、量具和器皿、被服装具等;

(六)特种动植物,指有特殊用途的动植物,如实验用动植物、警用动物、助残动物、观赏植物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不能查明原始价值的,按照估价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七)己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条  己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核,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竣工后,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上级和学校验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数量、外观、试运行、短期使用的初步验收和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成学校验收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对设备进行技术验收和总体验收,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或《通化师范学院采购项目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1.对设备进行数量验收指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及附件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保修卡、产品验收合格证等。

2.对设备进行外观验收指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好,主机及附件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

3.对设备试运行验收指由厂家技术人员按照合同条款、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测试各种技术参数,检查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4.对设备短期使用验收指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30日内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对运行设备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记录情况、分析结果、得出结论。

5.对设备技术验收是指对于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学校认定需要进行技术验收的设备,验收其功能、性能和精度,其验收的依据为技术合同。

6.对设备总体验收是指学校验收小组对使用部门的初步验收情况进行核实。

7.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前如发生因质量等特殊情况造成的退、换货等情况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在有效期内完成,原则上设备到货后一个月内应完成设备验收,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验收入账的,应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书面说明报备。

8.验收不合格的设备,验收小组应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门及时办理索赔、退货、换货等事宜。

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入库,不准报销入账。

10.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入账时,项目部门需将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等原件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本部门留存相关复印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

(一)购入、调入和自制、建设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保管或使用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决算报告等凭证申请登记建账,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手续;

(二)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保管或使用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申请登记建账,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根据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坚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勤俭办学、避免重复、减少积压的原则。

第十五条  新购置固定资产严格按照《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欠、损坏)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中必须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责任制,使固定资产保管完整、使用规范。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占有或使用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维护好所有占有或使用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情况、使用方向、使用人、存放地点、取得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各部门开展协助共用、专管共用,各部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有权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检查、校验、维修及报修,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可用状态。对于房屋、构筑物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由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保管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用于经营性活动,对外有偿服务、对外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须按《通化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上缴。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学校有权进行资产调剂或收回其使用权,有非法所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占有或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学校有权进行调剂处置。

第二十三条  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使用部门必须收回其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校内人员调动,应将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交回原部门,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需经原使用部门同意,提出资产调剂申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调剂到调入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之间,在合并、分家等涉及固定资产重新配置时,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持和监督下理清账、卡、物,重新确定使用权和管理权,按确权情况提出资产调剂申请,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进行账、卡、物的调剂。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制定清查方案,汇总审核各部门上报的清查盘点结果,填报资产报表,撰写资产分析报告,按规定程序向上级行政部门上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工作要求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并上报盘点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固定资产账目和财务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按《通化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学校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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