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10
通化师范学院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坚持结果导向,规范项目验收行为,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质量,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 验收管理部门包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后勤处、基建处,其中国实处作为学校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的管理部门;后勤处、基建处作为学校工程类项目验收的管理部门。
- 项目验收应遵循“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验收原则。
第二章 验收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学校各类项目的验收根据主体不同分为部门验收和校级验收,其中部门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校级验收由学校验收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六条 项目验收限额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
项目资金额度在0-1万元的,由使用人验收;1万元(含1万元)-3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进行部门验收;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验收管理部门组建项目验收小组进行校级验收。
购置专用材料类货物,需留存验收现场照片,以备报销时查验。
(二)工程类项目:
项目资金额度在0-1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进行部门验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验收管理部门组建项目验收小组进行校级验收。
(三)验收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不定期对部门验收项目进行抽查,以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提出验收申请。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经过进货、安装、调试(货物类)或施工、竣工(工程类)或完成服务内容(服务类)后,可以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验收。
部门验收项目无需提报验收申请。达到校级验收限额标准的项目,项目单位须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 成立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部门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包括项目单位负责人在内的三人组成。
货物、服务类项目的校级验收由验收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及相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3人及以上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参与验收。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意见经验收管理部门确认后存入项目档案,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存档。
工程类项目的校级验收由验收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国实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3人及以上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参与验收。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意见经验收管理部门确认后存入项目档案,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存档。
(三)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须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效果、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小组成员应提前熟悉掌握项目需求、验收清单、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四)明确验收内容及标准。验收内容应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应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五)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及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所记录验收结论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论。
第三章 验收时限及异常处理
第八条 项目校级验收应在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
第九条 验收异常处理。验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货物类项目:供货数量不足、技术资料不齐全、货物出现破损、货物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货物名称或型号与合同不符等。
(二)服务类项目:履约过程与合同不符、履约结果未达到合同要求等。
(三)工程类项目:项目竣工资料缺项、实地验收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项目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等。
若因非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内容变化,需在安装或施工前以书面形式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验收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项目方可继续进行。
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须在30日内进行整改,并提请进行二次验收;工程类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与验收管理部门协商整改时限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提请进行二次验收。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相关款项。
第十条 限期整改后二次验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由验收管理部门向学校进行说明,并终止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索赔。
第四章 纪律要求及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验收小组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验收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施工单位存在亲情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须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给学校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部门公用经费或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涉密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涉密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