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1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和遗传背景明确,符合微生物控制指标要求,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第二章 实验动物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实验动物安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院级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科教学实验室和所属研究室实验动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院级单位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定并落实适合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实验动物的具体管理,重点是对实验动物的采购、饲养、实验、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管。培训、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和人员的业务工作,特别是对实验动物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章 采购、饲养和运输管理
第五条 实验动物的采购
(一)凡引入普通动物时,必须在当地按检验检疫制度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的证明。其它级动物必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动物供应单位采购,并具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如有特殊情况要上报各院级单位审核通过,同时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购买;
(二)采购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引进实验动物应当具备清晰的品种、品系名称、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具有与上述资料及实际数量一致的合格证书。
第六条 实验动物的饲养
(一)根据品种、品系及微生物控制的级别或同一来源,相同品种而用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必须分开饲养,以防不同品种动物相互干扰、杂交,不同品系动物发生遗传污染,以及不同级别动物发生病原微生物等污染;
(二)应从实验动物卫生防疫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等级、不同种类实验动物的饲养能力和应用量的需要,建立合乎标准的专用房舍、活动场地。无菌动物、无特殊病原体动物、近交系动物和突变系动物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应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设施;
(三)实验动物的饲养笼具要标准化,安全可靠,易于清洗消毒,符合卫生标准。专用的饲喂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四)饲养动物必须根据动物品种、品系和生长发育需求,按相应标准配好饲料,确保卫生和营养要求。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养实验动物;
(五)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达到相应的卫生标准。一级动物的饮水应符合城市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动物的饮水除应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外,还应经过无菌处理;
(六)实验动物的垫料应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和无污染。
第七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要由专人负责,装运工具应符合运输安全标准,不得将不同品种或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处置
第八条 实验后淘汰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对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标明实验过程,按具体情况进行登记,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分类清运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动物尸体及污染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按卫生防疫部门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应及时隔离封锁,查明病因,采取措施,慎重处理,必要时全部销毁。已污染的及可能被污染的动物、场所和物品亦应彻底消毒,并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邻近地区发生疫情时,必须严格封锁,并加强防疫消毒。
第五章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是指在实验动物的采购、饲养、实验、处置等工作中所涉及的所有人员。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强化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教育,定期对本单位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全面掌握实验动物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同时要对进行动物实验的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进出实验室必须有详细记录。作业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换工作鞋。且不同微生物等级控制的动物房应穿戴相应的工作衣、帽、鞋。凡进行对人有危害的动物实验,如人畜共患病、传染病、放射性、致癌性、致死性的实验,必须有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要爱护实验动物,不得虐待动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明确实验动物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并纳入工作考核,全面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学事故、行政处罚等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者,要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