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通化师范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05-16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体系,提高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水平,规范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职责,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决策的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对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布局、使用及管理等问题进行指导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一般由院部及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总人数为单数。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四)有大局意识,对学校实验实训室发展有高度责任感;

(五)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经验丰富;

(六)能履行委员职责;

(七)学校在岗教师。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学校聘任。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决议须在有2/3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与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与信息的知情权;

(二)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相关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与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表决权;

(五)对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调离学校;

(二)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三)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

(四)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在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各教学院部成立学院(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本学院(部)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与安全工作。学院(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院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学科专家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统筹指导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审议学校实验实训室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校实验实训室设置标准;

(四)审议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五)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和使用;

(六)指导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

(七)审议年度修购计划等专项建设方案;

(八)指导实验实训室考核与评估;

(九)督促与指导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

(十)其它实验室实训建设、管理方面需要进行的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参会人数达应到人数的2/3,全体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审定,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方能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化师范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委员会章程.docx






 

 

 




版权所有 © 2020 通化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育才路950号  邮编:134002

电话(传真):0435-320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