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通化师范学院实验实训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通化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通化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二级单位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等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 

实验实训室存在以下情况,但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 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的; 

3. 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等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以下行为的: 

(1)私自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4)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2、造成有人员轻微伤,或导致学校、他人财产损失低于10,000元的。 

(二)中等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剧毒品的; 

2、造成有人员轻伤,或导致学校、他人财产损失1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三)严重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造成 1人(含)以上重伤或死亡,或导致学校、他人财产损失100,000元(含)以上的。 

(四)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与对象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三类。 

(一)行政纪律处分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经济处罚:扣发学校岗位津贴等。 

(三)其他处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关闭实验室;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暂停评奖评优资格等。 

以上三类追责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以追责最重的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员); 

(二)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四)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 

(五)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 

(六)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七)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 

(八)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 

1、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 

2、对于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进行二级单位内或校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1、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3、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4、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二)中等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1、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教职工给予警告处分; 

3、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4、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5、 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的处理: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6、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的处理: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三)严重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1、无限期关闭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教职工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4、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5、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的处理: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6、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的处理: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7、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处理: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8、对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的处理:对于管理不善,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司法机关、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一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对其行政纪律处分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责令被追责人即时整改,对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将事情经过、整改措施、追责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由相关职能部处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一)事故上报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 

(二)事故调查 

1、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二级单位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二级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相关职能部处、二级单位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复核事故情况,必要情况下组织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追责执行 

1、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事故级别、事故责任、追责方式等事项,将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移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处按权限进行追责;相关职能部处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 

2、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若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学校相应申诉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十四条 严重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追责处理或涉及到行政处分等追责方式的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涉及到违反党纪党规的上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五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若学校现有文件中相关实验室安全追责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可以本办法为基础制订适合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化师范学院实验实训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












 

 

 




版权所有 © 2020 通化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育才路950号  邮编:134002

电话(传真):0435-320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