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1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储存、使用等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级购买审批工作;
(二)各院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申请、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五条 各部门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购买计划,随用随取,不得留有库存,全年购买量不得超过计划量。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备案,并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采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申请程序逐级报批,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保管。
第八条 各单位要坚持“随用随购”的原则,不得超购超贮。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及处理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易制毒化学品购入后应及时登记购买台帐。发放时如实记录发放信息。各实验室使用时必须建立使用台帐并填写《通化师范学院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本》,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保存3年备查。
第十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盗措施。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
第十二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五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院级单位要依照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并经常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要加强安全教育,树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私自购买、转让和交换易制毒化学品,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或转借给实验室以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盗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