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12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有毒、有害废弃物是对人体或者环境等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带来负面影响的失去利用价值的东西。实验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学校设立专门库房暂存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专人保管,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厂家集中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移交、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实行实验室负责人责任制,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实验室的实验废弃物的规章制度、分类方法、处理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指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本单位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要装入指定的容器中,贴好标签,注明日期、名称、主要成分、药品净含量、收集人姓名等信息)、分类、储存、转交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对所开展的实验项目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回收方案。实验结束后,要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污染处理后排放;处理不了或处理后不能丢弃的残留物交给本单位管理员统一收集。
第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废弃物收集、处理制度,其废弃物主要成分、产生周期、处理方法要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学校提供收集、贮存废弃物的容器,实验室必须将一般性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分类收集,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并要在容器上写清标识。
第八条 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九条 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禁止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设备和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发生实验室污染事故后,按《通化师范学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本着优先保护人身安全、防止扩大的原则,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迅速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对私自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化师范学院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试行).docx